城乡居民小区内的楼道灯、停车场(库)、庭院、电梯等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本报11月20日讯(实习生潘文静记者马建敏)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要求,今天,省物价局对我省电价做出调整,北部电网、南部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标准分别为3分、2.99分。居民生活电价暂不作调整。
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我省对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也进行了适当提高。全省地方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从0.33元提高到0.40元;河北华电混合抽水蓄能水电有限公司、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大唐岳城水电站、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上网电价提高5分钱。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和居民生活用电外,我省还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0.4分钱;同时,在销售电价中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
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我省还将南部电网高峰和低谷时段的电价浮动比例分别调整为44.5%和40%,将尖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和“蓄冷蓄热”设备低谷时段电价下浮比例均调整为50%。
省物价局还明确了我省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到户电价,北部电网、南部电网分别提高3分钱、2.99分钱。
按照规定,电能损耗电量不征收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由市、县级供电部门在结算电费时按实际电能损耗比例扣除。
同时,省物价局再次强调城乡居民小区内的楼道灯、停车场(库)、庭院、电梯等直接用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省物价局要求,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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