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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目录药物使用不得超过销售额三成
来源: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09/11/9 1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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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公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目录药物进基层开了一个“口子”:允许地方政府增加使用目录外品种。这个“口子”要开多大?业界争论激烈。

    在昨日于北京举办的“第四届中国成长型医药企业发展论坛”上,卫生部药政司制度处处长谢晓余向前来“探风”的上百家医药企业表示,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三大配套文件将于11月底出台,包括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配备使用和临床应用的具体规定。谢晓余透露了其中部分内容:“基层医疗机构药物中,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少于药品销售总额的70%。”

    这也意味着,非目录药物进公共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将不得超过该机构总药品使用量销售金额的三成。

    过渡期使用比例各省自定

    8月中旬,卫生部等9部委发布《意见》,允许地方政府增加使用目录外品种。根据《意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此前,不少地方对如何理解医改文件中所说的“全部配备使用”意见颇大。专家表示,《意见》考虑到了地方差异性,为非目录药物的使用开了一个“口子”,所以允许地方在基本目录外增补。增补是有范围的。《意见》规定,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品种,应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

    但对于增补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意见》并没有做详细规定。这也是外界颇多猜测和提出异议的地方,因为如果这个“口子”开得太大,则意味着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强制性意义大打折扣。

    昨日,谢晓余在论坛上表示,关于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将在国家层面制定一个管理规定,待规定颁布后各省还要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细则。谢晓余透露,国家版的配备使用规定里提出了以下要求: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也都必须优先并按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级综合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必须占整个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量的90%以上,三级综合性医院应当在80%以上。

    在销售额方面也有规定。谢晓余透露:“规定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少于药品销售总额的70%,其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应占总药品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不确定,过渡期暂时由各省制定这个比例。”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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