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到期前“抢抓机遇”?
“没几天时间了,买房动作要快,卖房也要抓紧时间!”近日,中原地产上海七宝店的业务员万正伟这样反复“提醒”房东和看房者。因为,始于去年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中,部分政策将于年底到期。
去年12月2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楼市带来多种利好,比如明确“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首次贷款政策”;此外,还减免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时限由5年降为2年,不足2年转让的,按差额征收。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的时限由5年降为2年。上述政策暂定执行至今年12月31日。
在此基础上,各地政府还可以有“自选动作”。比如,上海出台14条相关优惠政策,其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等不少政策也是至今年12月31日到期。是否延续,有关部门尚未表态。
如在上海购买一套80平方米、总价100万的普通住房,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买方共需缴纳契税、印花税、交易费10000元;如果优惠取消,则总计缴税费15700元。如果转让一套购入满3年、面积为85平方米、总价100万的非普通住房,根据上述优惠,卖方共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20000元;一旦政策取消,所缴税费激增至78000元。数千、数万的价差,牵动着供、求双方的神经。物业服务机构世邦魏理仕住宅部董事陈炜认为,一旦优惠政策取消,将对“首次置业者”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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