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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再次提高工伤工亡职工“三项待遇”
来源:河北日报 更新时间:2009/10/22 10: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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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我省工伤职工人均待遇在去年增长130元的基础上,再增长165元
    本报讯(记者王巍)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决定再次对全省工伤工亡职工“三项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我省工伤职工人均待遇在上次基础上又增长165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调整“三项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次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按照各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三项待遇”,是工伤职工人均待遇在2007年增长280元、2008年增长130元基础上的再次调整。此次调整后,我省工伤职工人均待遇在上次基础上又增长了165元。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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