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在经过前期的征求意见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QFII制度主要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在额度审批上,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QFII试点初期,由于准入的门槛相对较高,申请成为QFII的机构一般规模较大,信誉较好,为保证QFII资金的稳定性,对这些机构投资额度给予了适当倾斜。
《规定》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并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并明确规定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此外,外管局还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其中规定,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通知》还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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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78家QFII投资额度157.20亿美元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公布了截至2009年9月末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今后将按季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fe.gov.cn)上公布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 统计显示, 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56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65亿美元,证券类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144.95亿美元。而截至2009年9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78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57.20亿美元。(记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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