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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不得承诺保本保息
来源:北京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5/12/29 9: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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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P2P平台不得承诺保本保息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本报讯 (记者 程婕)今后,P2P行业将会在监管部门的约束规范下发展——昨天,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新规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监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同时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此外,为减少对行业的影响,《办法》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热点解读

  P2P平台划定12条“红线”

  P2P管理征求意见稿涉及了哪些热点问题?如何解读?对此,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请相关人士就新规的六大热点进行解读。

  热点一

  所有网贷机构要备案登记

  野蛮生长的P2P平台此前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以致消费者被跑路平台骗走血汗钱后,无处申诉。《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主要监管主体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但同时公安部门负责最后底线防控,即金融犯罪,进一步强化了震慑力。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热点二

  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中介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热点三

  网贷平台不得承诺保本保息

  《办法》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此外,办法也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热点四

  要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

  大量跑路平台之所以能卷款而逃,就因为出借人的钱没有直接给借款人,而是进入这些平台的资金池,他们可以随意支配使用。《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文件规定,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热点五

  信息披露有了详细规定

  《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并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包括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还要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

  热点六

  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

  今后投资P2P也要有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要求,网贷平台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与此同时,《办法》也要求参与网贷的出借人,应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在出借人应履行的义务中明确提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本版文/本报记者 程婕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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