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预算法》修改明确了地方政府可以以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债之后,10月2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将地方政府举债的事项予以阳光化,规范化,这可谓中国政府治理史上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由于举债主体、举债程序不透明,债务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等体制的残缺,导致地方债数额每年增长的同时,风险之不确定,已成为中国经济的最可怕的风险之一。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对于建立一个善治的为地方负责的政府大有裨益。就我国地方建设而言,也更需要一个有财力的权威地方政府来推进公共事务建设。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实际上是直接把地方政府推向了市场,那些透明、善治且财力丰厚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显然更容易获得民众青睐。因此发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衡量地方政府治理水准和公共信用的一个透明指标。
地方发债的关键在于如何从制度设计上控制各种风险。目前的制度设计初步解决了三大问题:
第一,举债的主体、程序、方式、使用都明确化,规范化。
第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第三,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责任”。“意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此前,各级地方政府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大肆举债,根子在两点:一是官员借多少钱根本不用考核和约束,二是地方政府相信如果还不了,中央政府一定会还。如果以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真正能做到“见死不救”,谁的孩子谁负责,对于规范地方举债行为,无疑会起到极大的约束作用。
在严格执行这三大制度的同时,笔者建议,可以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让机构对地方债券进行评级,地方政府发债的问题就由政府信用演化成市场信用,由中央政府监督演化成公众监督。监督到位,地方债的开闸方可在安全边界内。(□马光远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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