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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风险与防范
来源:国际金融报 更新时间:2014/9/22 1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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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焦点并不是转让与否,而在于许多平台出现了职业投资人,即该投资人并不是以获取未来利息收益为目的并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普通投资人

  目前来看监管部门对于职业投资人在债务转让的角色普遍是持否定态度的,可以预料到职业投资人的运作形式仅是当前银行资金托管还不完善情况下的一个过渡措施,最终完全通过银行托管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可以说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可谓是欣欣向荣,蒸蒸日上。毫无疑问其中的P2P行业即网络借贷领域一直都备受关注,从最初的拍拍贷的创立到之后宜信、深圳红岭创投的出现,再到现在行业有超过2000多家平台公司,几乎每个月都会有不少新平台的创建,行业的发展速度超过国内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速度。

  虽然网贷市场不断出现跑路、停业等情况,但毫无疑问网络借贷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行业,并成为广大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一个良好的渠道,同时也极大丰富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在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借贷是真正做到了在货币市场当中用好存量,盘活闲置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拓宽老百姓投资渠道的良好途径。

  从宏观方面来看,部分跑路欺诈事件其数量占比较小,风险覆盖面基本都处于局部范围,真正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此类事件并不会从根本上去改变整个市场在未来一段时期的高速增长趋势。为了更好地引导P2P行业在中国的健康发展,笔者从多个角度对当前P2P市场现状做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与广大读者进行分享。

  国资背景平台收益率低

  许多投资者在选择平台进行投资时一定会对各大平台企业推行的贷款利率或者投资预期收益率进行比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P2P平台公司大约有2000多家,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地增长,不同所有制和股东背景的平台同时在这个市场进行竞争。令笔者感到疑问的是大部分国有企业背景的平台所推行的利率普遍定价偏低(低于10%),而许多民营企业股东背景的平台公司利率相对比较高(一般在12%-18%)。这是否说明在国有企业设立的网贷公司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融资贵的问题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即使在国有企业平台进行融资其承担的实际利率普遍不低于15%,如果是采取等额本息或等本等息的还款方式,那么实际利率可能会高达30%。借款人承担着高额的融资利率,但投资人却面对低于10%的预期收益率。这样的市场行为主要还是此类平台的中间渠道的环节过多,中间各类费用的叠加最终使得处于产业链末端的投资人所获取的利率普遍偏低,加之一直以来市场上认为有国资或者上市企业背景的平台就一定安全可靠,至少不会出现跑路或者欺诈的风险的观念下,人为地使得无风险利率降低了。

  笔者认为,P2P行业本应该是利率市场化程度能够充分体现的市场,是当前利率市场化定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率价格应该充分反映市场的风险,充分体现风险的覆盖程度和对风险的偏好程度。但现实情况却是平台承担了过多的定价责任,除了扮演着信息中介,甚至部分平台还充当着“定价中介”。所谓的“定价中介”即平台依托自身资金实力、市场资源、信息优势和信用积累主动采取市场化或非市场标准制定利率价格。由于目前大部分国内P2P网贷企业都采取第三方支付渠道来解决资金结算问题,部分平台的借款标的信息发表还采取类似于传统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模式或是线下签署委托理财协议等形式,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资金池并使借贷双方信息的极其不对称。行业内普遍存在的资金错配,时间错配的运营方式使得投资人无法知晓资金的具体去向和用途。P2P平台运营模式的类似银行化趋势使得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与其预期收益率之间形成了巨大息差。除此之外,还有包括引入担保或保险机制后所增加的成本(一般为借款额的3%-5%)和民间借贷一直存在的中介费、咨询费、过桥费等一系列收费制度都使得借款人承担着高额的融资成本、平台企业获取比商业银行息差高出几倍的收益而投资人却获得与其风险程度不匹配的较低预期收益率。

  解决上述情况的办法,一方面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监管条例时要充分关注P2P平台向银行化倾斜的这一趋势,要杜绝平台出现搞资金池、发行类似理财产品等形式的资金募集行为,对于借款收费要进行信息公开,借款项目要一一对应,借款利率以外的各项收费项目应该向物价部门进行备案,对长期高额的收费项目要进行合理的价格指导。另一方面要鼓励市场的充分竞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它与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就应该是高效的信息传播、广泛的参与程度、公平公开的信息披露、合理化的市场竞争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与传统金融模式有所区别,形成差异化发展模式,要允许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其中,鼓励不同创新的经营策略、运营模式的运用。只有让更多不同运营模式的企业在市场中充分竞争,才能让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适合的产品,使其对那些合理定价的平台企业产生客户黏性和忠诚度。P2P行业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金融脱媒,就是要避免出现过去间接融资过程中出现的中间渠道过多,审核流程繁琐复杂,非理性价格过多过高的局面,这才是它与传统间接融资的实质性区别。平台企业运营模式的银行化趋势非但没有降低中间环节的成本和提高其中的效率,反而人为地造成比过去银行融资更高的服务成本,这些都是与普惠金融的意义背道而驰的。在此强调只有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利益,服务实体经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才是P2P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银行资金托管作用缺失

  随着问题平台,跑路平台的新闻不断被媒体曝出,市场上就开始了资金托管的呼声。截至2014年6月,已经有部分平台开始尝试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对网贷资金进行托管,这一消息被许多人解读为P2P向健康化又迈进了一大步,普遍得到了市场的好评。但笔者看来资金托管也仅仅是在银行开立专户结算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托管账户。

  谈到资金托管,就要先解释下托管的含义。确切地说这应该称为资产托管,它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保障委托人资产安全,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传统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股权类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它的功能应该定义为接受客户委托,安全保管资产,行使必要的监督责任,提高投资管理相关的专业服务。

  资产托管业务一般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对所管理的投资产品做到与管理公司的资产进行严格的分离,对托管资金进行日常的清算结算,产品的会计核算,投资范围的监督,定期的信息披露,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

  所以资金托管仅仅是资产托管业务的一个方面,也仅是停留在资金清算结算的层面。由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还在制定中,未来的监管措施也是循序渐进,逐步到位的过程,所以并没有相关强制的措施来规范整个资金托管业务的运营方式,当前的平台公司所采取的资金托管仅仅是在商业银行开立了专门的结算账户,该账户与平台企业自身的资产是否做到了有效的隔离还是一个未知数。对于广大投资者最关心的虚假借款信息方面,商业银行并没有义务来进行一定的审核,对于虚假信息、平台跑路的风险,银行是没有义务来承担这个责任的。

  对于某些平台企业对方宣传的商业银行资金托管的实质,也仅是企业宣传的手段,并不能看作银行对平台企业信用的一种背书。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托管,我认为相关部门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尽快出台关于网贷市场资产托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平台和托管行的责任与义务。对于资产托管的产品要严格做到与平台企业资产相隔离的措施,禁止托管资产与平台负责人、公司高管等敏感利益人群之间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同时对借款人信息真实性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审核,每笔借款标成交后并进行资金清算前必须要对平台公司所提供的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详细审核,确认借款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辨别预留印鉴章的真伪、反洗钱的审核后留档保持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虚假借款人、托管资金挪用等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托管资金每月、每季度、每年的运作情况,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进行公布,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说托管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即使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充分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只有做到这些才可以说P2P资金托管的真正意义才能够达到。

  职业投资人风险

  P2P行业自开始创立不久就有了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务转让实际是有利于增加平台上借款标的流动性,盘活借款资产,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的良好方式,该模式类似于在交易所进行债券买卖,将未到期兑付的债券进行转让,区别在于交易所债券买卖除了有债券面值还有每天交易涨跌价格,这两种价格形成了最后成交的结算金额,但平台中的借款标的是没有日常交易价格,都按照初始借款金额和利率进行转让。但问题的焦点并不是转让与否,而在于许多平台出现了职业投资人,即该投资人并不是以获取未来利息收益为目的并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普通投资人。该类投资人主要是平台内部的员工或者是平台负责人进行的操作,主要操作手段就是对于到期并暂时无法兑付的借款项目进行及时垫付,同时在市场上进行债务转让或者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先进行投资,在未来一段时间通过平台官网进行债务转让。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债务转让给其他中小投资人后,此后借款人的资金清算依然是先通过职业投资人的个人账户再转到中小投资人的账户中

  上述情况的风险就在于责任和义务全部汇集至某些职业投资人个人身上,其个人承担着自身都无法承担的责任风险。如果某些职业投资者出现了一定不可预测的情况,那么整个债务转让的过程就成了风险爆发的导火索,资金链的断裂就造成借款标兑付的困难。由于职业投资人账户作为资金的中转站,长期形成了巨大的资金池。如果职业投资人出现跑路等情况,那么对于平台就是一个灾难性后果。

  在此建议,未来P2P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资金托管和中小投资人的作用。对于债务转让应该通过平台逐步尝试与中小投资人直接进行对接,在借款标即将到期当天或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债务转让信息,允许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需求进行投资,依托银行托管服务平台将债务受让人的资金对接至首次借款人的账户,最终做到资金清算不通过平台账户,起到安全有效的作用。目前来看监管部门对于职业投资人在债务转让的角色普遍是持否定态度的,可以预料到职业投资人的运作形式仅是当前银行资金托管还不完善情况下的一个过渡措施,最终完全通过银行托管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可以说是大势所趋。

  信息披露的不完善

  每次登录某个平台网站,或许就会看到一系列关于该平台的宣传,例如:银行般的风险管理、优质的借款项目、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百分百本息保障措施、甚至是0的坏账率等。

  一直以来,国家对于网贷市场的发展都采取支持和鼓励创新的态度。对于P2P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所作的宣传和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没有一个指导标准,这样做也不完全有问题,主要也是出于行业起步阶段需要鼓励社会创新和创业,也是逐步积累行业数据和经验的过程。但行业发展的初期即使快速增长的关键时期也是一系列问题暴露最多的时期,特别是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完善,对于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整个行业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科学的评价体系。

  就以许多平台宣传的低风险高收益、优质的借款项目来看,就很值得投资人去警惕。P2P市场本质是属于民间借款的组成形式,几乎所有的借款人都是在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进行低成本融资后才转到民间市寻求资金支持。许多中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经营性风险、财务风险、政策性风险等一系列不可预知的困难,绝大部分企业在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等领域的管理非常薄弱,甚至并没有企业去关注这些,而低耗能、高污染、低效率、重复性投资所造成的产能过剩一直是困扰着广大中小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目前我国经济又处在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许多中小企业既面临转型的机遇,又面临被淘汰的风险,所以中小企业在传统金融市场融资难、融资贵并不是没有一点合理性,至少在金融市场化的比较下,商业银行出于自身风险管理和资本考核的情况下无法服务到广大授信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也是情理之中。也正是传统金融模式无法服务到此类领域才有现在P2P市场的发展土壤,而这个土壤上进行生存是需要承担着比其他领域较高的风险,简单地称为低风险高收益其本身就有悖于正常的金融发展规律。

  对于市场上普遍宣传的零坏账率就更加值得我们去探讨了。坏账率这个概念最早在商业银行领域大家听得比较多,现在许多平台也开始沿用这个信息。根据今年第二季度银监会发布的统计信息,我国各类商业银行二季度不良贷款率为1.08%,高于今年一季度0.04个百分点,其中次级类贷款率为0.51%、可疑类贷款率为0.43%、损失类贷款率0.13%,都较第一季度有一定的攀升。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普遍上升,企业转型困难,经济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刚起步的P2P行业能够实现0的坏账率确实很值得深思。实际上部分平台负责人透露P2P平台在统计坏账率的标准主要是基于该笔借款标是否可以正常到期兑付作为惟一标准,主要也是考虑到维护平台声誉和知名度的原因。对于某些债务情况处理的过程和兑付的解决方式似乎都属于平台的“保密信息”,这也是目前行业没有一个标准的披露标准,公布的口径也不一致所致。所谓的无风险高收益、零逾期率的表述都不利于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有效把握和判断,更不利于全社会对该行业的真实认识。

  信息公开披露应该是未来P2P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之一。笔者认为,发挥有效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在传统基金、信托、保险领域的服务经验,出台统一的监管指标、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依托过去多年来在托管领域所积累的经验,监管部门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出台相应的信息披露指导标准,让平台和托管行共同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对于借款项目到期出现逾期的数量、金额,债务转让的频次,以及后续资产保全处理进度和方式要有一个合适的公布渠道。要让广大消费者清楚地看到自己投资民间借款背后的各种处理过程,充分地认识到背后的风险点,对培养合格投资者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也对P2P平台公司在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方面有了更加高的要求,杜绝一切欺诈的信息和不实报道,最终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行业环境。

  P2P行业在中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未来还有很多发展的空间和改进的地方。在产品创新、服务实体、合规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等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我们共同探索,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市场的环境会发展得越来越成熟,我们对P2P行业的认识也会更加理性,无论是投资人、借款人还是广大互联网金融创业者都会伴随着这个行业的稳步发展而受益匪浅。

  (作者系银行从业人员)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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