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多管齐下支持小微企业,2012年以来,累计取消和免征30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小企业减负290亿元
5月30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由2008年的49.9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6年增加了两倍。此外,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3900多亿元,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5800多亿元,占40%以上。
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近年来,我国从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清理收费、政府采购等多方面入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全方位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011年下半年以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对于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缓解其融资难问题,增加劳动者收入,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包括: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5000元—200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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