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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一审被判4年罚1800万 或成基金领刑第三人
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2/11/24 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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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  (资料图片 CFP供图)

CFP供图。

  原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一案昨日下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一千余万元予以追缴。

  李旭利是内地公募基金业元老级人物。去年11月29日,证监会通报,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两只。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2012年6月12日,李旭利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在上海开庭审理。

  辩护律师称将上诉

  或成领刑基金经理第三人

  若此刑事判决生效,李旭利将成为基金经理中第三位领刑者,也是目前为止所受刑罚最重者。去年以来,已有两位基金经理被判刑,分别是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许春茂和原长城基金公司韩刚(见表)。不过,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在逻辑上是有罪推定,将尽快提起上诉。”

  朱有彬称,目前本案缺乏证明是李旭利明确指令李智君进行相关交易的直接证据,仅凭“李智君不敢在无人指使下交易”的推断,违背了“判刑需要有完整证据链”刑法条例和精神。

  而对此判决,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张洪明发表微博指出,李旭利刑事判决或对基民索赔有益。张洪明表示,虽然老鼠仓行为人已受到了行政、刑事处罚,但承担民事责任的仍为空白。老鼠仓给基民造成的损失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成功先例可循。参照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被证监会等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刑事判决均可构成起诉的前置程序,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损害行为的存在。照此,待李旭利刑事判决生效,基民或可向其索赔。

  “防鼠患”监管层再立新规

  市场呼吁加大信披透明度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层已明显加大了对“老鼠仓”的处罚力度。本周,证监会向各家公司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再次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原则重点及职责体系。

  将自12月15日起施行的该意见明确基金公司要“禁止投研人员主动打探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此外,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活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和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投资决策依据完整留痕。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老鼠仓’的相关信息披露仍不够透明,处理过程也比较漫长。”市场人士也有如是质疑声。

  李旭利

  生于1973年。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南方基金,曾担任公司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05年,李旭利筹建交银施罗德基金,出任投资总监。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利上千万元,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文/表 记者吴倩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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