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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来源:石家庄日报 更新时间:2012/2/22 15: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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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暂居证改居住证

    本报讯 (记者 戴丽丽) 3月1日,《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届时,全省近200万流动人口将告别暂住证领取居住证。暂住证改居住证,一字之差,却是我省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一项改革。昨日,省公安厅召开的座谈会上,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吕树林就新规之变作了详细说明。

  持居住证可享十几个方面权益和服务

  据吕树林介绍,居住证制度,建立起一种解决流动人口落户问题的阶梯式政策通道,为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了方便。

  新规实施后,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将享有十几个方面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凭居住证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持有居住证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此外可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到达居住地3日内办理登记

  流动人口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如何办理登记?

  新规明确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在宾馆、学校、救助站等特定场所住宿或者滞留的人员,由相关单位负责登记,即不必由流动人口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对亲属的界定一般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吕树林解释说。

  用工单位也有管理责任

  据统计,全省有76%的流动人口有务工单位,有78%的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宿舍。

  新规实施后,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也有了相应的管理责任。用人单位应督促、协助其办理登记,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跨市区、乡镇暂住不在登记范围

  对于流动人口的定义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新规定义的是需要登记的流动人口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这一规定与《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跨市区、乡镇暂住的人员为暂住人口的定义相比,范围有所缩小,县级范围内跨乡镇流动的人员,不再按流动人口对待。”吕树林说。

  居住证的发放范围:除不满十六周岁、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以及在宾馆、学校、救助站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均应发给居住证;上述人员因特殊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及时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强制申领变主动颁发

  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必须强制申领的证件,是流动人口的一项义务。实行居住证后,公安机关将在办理登记时主动颁发,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实行居住证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查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状况,并为流动人口参加有关社会公共事务和享受规定的服务提供方便。领取居住证是流动人口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吕树林说。

  流动人口协管员有了法律地位

  新规实施后,县级以上政府将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协管员队伍,根据需要招用协管人员。“力量不足是长期以来困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这一规定解决了协管员从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赋予了协管员法律地位。以治安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不仅难以提供流动人口需要的服务,也难以承担组织协调涉及政府职能的服务管理职责。”吕树林说。

  施行居住证制度后,全省将对流动人口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管理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建立流动人口的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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