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时间将定于每年的1月和7月
本报讯 (记者 宋钧)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间将定于每年的1月和7月,缴存单位可自行选择任一时间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还将加大对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情况的监管,对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人数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基数缴存、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将依照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计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需提供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发放表,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应调整、缴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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