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某某保险,一年即可返还生存金。此前一直被保险营销员们作为卖点的快速返还型保险产品,今后将被叫停。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并要求保险产品首次给付生存金,应在保险生效满3年之后。
“如今通货膨胀压力日渐增大,而保险投资期限往往都是10年以上,对于不少投保人来说,越快拿到投入的钱,自然越安心。”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保险公司为了迎合投保人的心态,在近一两年推出了近70款快速返还型的两全保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为了‘谁返还最快’拼得脸红脖子粗。”
“在保单生效后三个月,就能得到保险金额3%的生存返还金”,这是一款名为“童鑫锁两全保险”在宣传时所给出的“诱人”条件。而这并不是最疯狂的,“投保10天后就可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的9%”,这是一款名为“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中的条款,仅仅过了保险犹豫期就可获得返还。
业内人士认为,快速返还保险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保险商夺取市场份额的利器,然而过早返还生存金,不仅不利于客户对人生财务目标进行合理规划,对保险公司来讲,因投资周期缩短,保险公司得准备很多的短期存款以支付客户提取生存金,不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由于加大了运作成本,越是快速返还的产品,保障功能越弱,费率则可能越高。
保监会颁布的新规无疑将终止这场“速度之战”。保监会规定,保险企业开发两全保险应当满足,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保险期险不得少于5年等条件。不过,保监会并未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数十款快速返还产品全面叫停,《办法》指出,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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