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1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出现十一种情形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将对其实行严厉的监管,直至“黑名单”被解除。
这个办法规定的十一种情形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这个办法明确,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将被严格监管:必须每月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对其检查一次;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此外,列入“黑名单”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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