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电价平均提高2.57分;此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未做调整
本报12月1日讯(记者马建敏)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调高销售电价后,省物价局结合我省发电企业经营情况及电力用户承受能力,今天下发通知,明确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含税,下同)3.19分,新的电价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有关规定,我省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全省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57分。电价调整后,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北网0.4243元,南网0.43元。同时开展脱硝电价试点,并调整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这次我省还提高了电网销售电价,适当提高大工业用电(化肥生产用电除外)的基本电费标准及一般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生产用电)、化肥生产用电销售电价标准,同时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全省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为3.19分。
这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未做调整。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今后我省将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省物价局要求,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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