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
垄断局查证,今年6月,山东顺通与辽宁宏达,山东华新与丹东医创,分别以高出市场价40%的价格,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虽说是“分别”,但两份协议签订几乎是同步进行,内容一字不差,连标点符号都一样。而顺通和华新两家公司通过互相持股,实际上就是一家公司。据业内人士透露,生产、销售、使用原料药需要备案和获取药用批文等程序,厂家并不多,很容易被“垄断性操作”,盐酸异丙嗪已经不是山东顺通“操作”的第一个原料药,“近年来他们已经操作过好几个产品了”。
“独家代理,价格当然他们说了算。”据某医药行业业内人士分析,“原料药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原本就不容易,需要自己到下游企业推销,如果有其他企业愿意出高价,并保证‘销路畅通’,那让它‘独家代理’,何乐而不为呢?”记者昨日下午联系辽宁两家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数名经理和销售经理,想要探明当初签订协议的原因,几乎没人愿意接受采访,或挂断电话,或推辞有事,唯一愿意“说两句”的销售经理非常警惕,连连问记者:“调查这个是为什么?”并表示当初签订协议并非是“销路”和价格原因,记者继续追问,就“不清楚了”。
重罚之后,协议取消,原有原料采购能否迅速恢复正常?制药企业方面,正焦急地等待着该案件具体的“定性”和“处理”,“当然希望能够从原渠道直接正常供货,其中‘转手’越多,制药的成本就越高,最后的价格影响到老百姓。”老刘说。
今明两年,3部配套规则出台
闻垄断而切齿,这几乎是绝大多数人的反应,山东两家药企被罚后,网上叫好声一片,过激言论也不少。
垄断危害果真如此大?“实际上,垄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并非完全贬义,也不是反效率代名词。”上海交大经济学院执行院长陈宪教授指出,“经济学对垄断有着严格定义,即在市场上一种产品或服务只有一个卖方。如今这种完全垄断已经很少。时下论及的垄断,通常是指不完全竞争中的寡头垄断,即一个行业中只有少数几个卖者,它们之间具有决策上的相互依赖性。一般来说,垄断有3种来源:资源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
由此,判断垄断也就简单了。陈宪表示,一般而言都会有硬性标准,比如是否存在价格勾结、市场份额多少等。“在这起案件中,两家山东企业的行为很明显,就是一种资源垄断后的价格串谋勾结,属于寡头市场的一个特例,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卡特尔。判罚也是依据这一点,国家的这次判罚,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实际上,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2008年商务部共审结案件17件,2011年1月到8月已收到申报142件,全年可能达200件。在专家们看来,这也是一种必然。“市场需要有竞争保持效率、刺激人们的积极性,但竞争中必然会不断出现大企业,进而出现垄断可能。”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徐士英说,“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反垄断法》是一种保护市场竞争的手段,是维护经济民主的法律,因此在西方也被称作‘经济宪法’。”
“依照《反垄断法》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徐士英说,但市民需了解的是,《反垄断法》并非是反对一切优势行业,反对所有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而主要是限制那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联盟并购等行为。简单地讲,优势地位并不违法,滥用地位才违法。“《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维护一种商业伦理。一是市场所有事不能联合决定,不能共谋,要保证每个市场参与方拥有自己行为的决定权。二是当市场上有一家企业居于优势地位时,要审慎自己的行为,平等公正地对待市场各方。法律就是将这种商业伦理固化。”
因此,“对那些在某一行业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大家也应有更清晰的认识。”徐士英说,它们的优势地位,有些是国家赋予的,或是出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考虑的制度安排,或是因专利法等得到的一定时期排它性生产经营权;有些企业则是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壮大。“许多人可能对行政垄断形成的企业反感,但我们也应看到国家要求其承担的责任、义务,行业内也存在竞争的问题。”实际上,目前更关键的是,“这些行业设置了准入门槛后,能否保证现有市场中的企业充分竞争。”
“我国的反垄断工作还处于‘试水’阶段。”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增长理论室主任刘霞辉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反垄断工作被提上重要位置。年初国家发改委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发改委和价格主管部门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价格垄断工作”。刘霞辉说,在国家倡导自主创新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提高反垄断工作地位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我国某些行业的反垄断工作还将不断提速。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日前已透露,今明两年,我国还将出台3部反垄断配套规则,进一步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驻京记者 柳田 本报记者 孔令君 梁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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