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招标、公告:环环皆有“漏洞”
财政部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政府采 购 规 模 保 持 了 快 速 增 长 态 势 ,2002年为1009.6亿元,2009年突破7000亿元。2010年则达到8422亿元。财政部有关人士坦承,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还存在处罚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监督不到位具体体现在政府采购中‘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存有‘漏洞’,使一些地方的监督形同虚设。”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说。
据记者调查,政府采购先由采购单位报预算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通知下发给政府采购中心,此为“审批关”;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高的投标商 , 并 进 行 选 择 , 此 为 “ 招 投 标关”;最后是“公告关”,中标后,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让社会审核。
有关人士提出,表面上看,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环环相扣,但问题是这套“显规则”背后起作用的却是“潜规则”。
在“审批关”中,由于政府采购人员手握特权,往往会让一些不具备资质、但已给了他们“好处”的企业过关。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吉林省华生汽车公司给我钱不是礼尚往来,就是让我帮他们做工作,在他们公司采购汽车。因为他们公司不是正规公司,只是‘对缝’,我帮他们过‘审批关’,他们找理由给我送钱,向我行贿。”
另外,一些职能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吉林省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平说,在昆明市财政局采购过程中,财政局既是采购需求人,也是审批人,还是监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财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遭到质疑。“如同自己刀削自己把,监督无从谈起。
在“招投标关”中,一些地方不过是走个程序,实则“猫腻”多。
吉林省一位多年参与政府采购的厂商说,因缺乏有效监督,他们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 给 “ 自 己 人 ” , 合 伙 商 量 “ 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
在查办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原副处长张春山一案中,张春山利用职务便利,两次使不合乎标准的长春鑫力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中顺利中标。其他公司对中标提出置疑,张春山负责对该公司进行复核,最后确认中标有效。张春山两次收受2万元好处费。
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关”,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张昕说,公开公示的信息太过简单,很难让公众、外界了解真实的采购过程,监督无从谈起。江西省金溪县教育局原局长辛铭案以及云南昆明市曝出的集体“高价”采购事件,只简单公布招投标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很难发现其中“猫腻”。
制度上“补漏”,公众监督让“明规则”无处遁形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等专家认为,监管存在“漏洞”,导致被称“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实际上并不“阳光”,甚至滋生腐 败 。 要 刹 住 政 府 采 购 中 的 “ 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真正建立让广大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负责人指出,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和出现的各种怪现象,实质是政府采购的各个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规范问题。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有关专家认为,在制度“补漏”前提下,还应让民众监督全程参与到各个环节中来,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
傅大中等人建议,政府采购应形成“公众监督+财政审批”的监督模式,财政部门应将采购预算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重新调查论证,以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
“应将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律师马丽敏说,通过建立严厉的惩戒机制,引入公众监督,避免在“招投标关”中暗箱操作。
“公告关”也不能一“公告”就了之。汪玉凯等专家认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随时将采购过程及中标公告纳入公众监督。同时审计、监察机关也应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过程监督,并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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