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是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但据了解,在各地的残联和残疾人就业促进服务中心,公务员及事业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残保金支付工资福利成为惯例
【财新网】(记者 蓝方)又到了每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的时候。中国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制度已二十年有余,但效果却不令人满意。
2011年8月20日,公益性网络平台残疾人就业促进网发布了一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报告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成为中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向,但无论是政府、残疾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对这一制度存有诸多认识误区。
报告介绍,中国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有3200万,占残疾人总数的38%。15岁以上的残疾人中,有劳动能力者占27.42%,有部分劳动能力者42.99%。然而,当前残疾人的就业率只是非残疾人的一半左右,平均工资也只有非残疾人的一半左右。
法律规定企业应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因为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中国在1990年开始倡导按比例安排就业制度。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这项起源于英国的制度,是近几年来国际社会倡导和普遍采用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方法。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若未达到法定比例,则要缴纳残保金作为惩罚。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中国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乃是集中就业,即兴办福利企业。但自1996年后,中国福利企业数量大量减少,不少企业发展步履维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下降。与此同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各地的法定比例在1.5%到2%之间。
据介绍,到十五期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已达到140.2万,超过集中就业的124.1万。报告指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发展状况远远好于集中就业方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企业宁缴“残保金”代替安置
然而,尽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90%的企业并不会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残联有关调查数据,青岛4万多家企业中,只有4.5%的企业按比例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广西省有1860家直属单位,只有233家中有残疾人就业;北京市44.5万家用人单位中,聘用残疾人的有2.1万家,仅占4.7%。
绝大多数企业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中选择后者。报告指出,这与用人单位认识不到位有关,有的担心雇佣残疾人影响对外形象,有的认为雇佣残疾人会给企业管理带来麻烦。同时由于不了解残保金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关系,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残保金是政府开征的新税种,对此抵触情绪强烈。
自2004年起,各地的残保金由最初的残联征收改为地税部门代征,亦有地区由社保部门代缴,残保金的征缴数额骤然增加。报告披露,在2006年,北京征收残保金9.5亿、上海6亿、四川3亿、湖南1.4亿。报告指出,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残保金认识不清,以为多收残保金是一件好事,甚至认为征缴的残保金越多越好,提出目标、指标。
残保金制度存缺陷
数额日益巨大的残保金,在使用管理方面却缺乏透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残疾人,对此颇有意见。
事实上,根据有关规定,残保金是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但据了解,在某些地区的残联和残疾人就业促进服务中心,公务员及事业编制外的聘用人员,均是残保金支付工资福利。深圳市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许平告诉财新记者,他所管理的社区内的120位残疾人,享受到残联机构所提供的就业服务并最终实现就业的人“凤毛麟角”。报告介绍,不少残疾人在网上追问,为什么残保金没让他受益,残保金到底用哪儿去了。
报告指出,造成这种情况,按比例安排就业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如对不安排就业的企业惩罚力度不足,同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较好的企业,所提供的优惠和扶持却未落实到位;此外,政策没有区分不同企业的情况,在政策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参与不足。
由于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存在,残疾人自身受教育程度、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亦有限,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报告建议,党政机关应带头招用残疾人,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等实力雄厚的企业则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政策方面则应对新型的残疾人就业形式,如网络就业、远程就业等进行认定,同时应让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更多的参与立法;培训机构需要结合企业需求培训残疾人;政府还需利用征收残保金的机会,宣传动员和稽查按比例就业落实情况;全社会更应努力建设残疾人就业无障碍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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