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疑
谁来为评级机构“评级”
安然事件后,对于评级机构的质疑之声不断。美国国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由此开启了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改革的序幕。该法案首次确立了SEC对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NRSRO)的监管权力。不过,由于缺少针对评级结果的问责机制,三大评级机构仍无需对评级结果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美国证交会于2008年12月份出台了针对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的修正案,其中强化了评级责任,增强评级的可比性和促进行业竞争。2010年,美国通过的新金融监管法案则明确规定,评级公司要为其信用评级的质量负责。新法规允许投资者以故意或草率地未能进行合理调查为名,控告信用评级公司,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同时,SEC有权对评级机构罚款,并有权对在一段时间内评级失真严重的评级机构取消资质。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经济评价中心主任刘煜辉认为,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是在长期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短期之内恐怕很难打破这一局面。
而对于中国评级机构如何监管,上海交大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顾建光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中国的评级机构发展时间短,相关的技术和人才储备也相对不足,目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奇怪,但从长远看,中国要形成自己的有国际影响力的评级机构,除了需要形成一套独特、专业、公正的评价标准,还需要尽可能减少政治、金钱等因素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我国资信评级行业是以债券发行进行债券评级并由此对主体进行评级,而海外是以主体评级为主并进一步对债券进行评级。当前的这个模式容易使企业为发债而提高优化信用品质却忽视主体信用品质。
经济评论家马红漫则指出,随着信息要素流动日渐畅通,市场主体的行为愈加理性。评级业务只有体现出更加科学的前瞻性,才可能说明其存在的意义。如若铁道部短融享有最高评级被视为理所应当之事,那么国内评级难免会陷入自娱自乐的怪圈之中而无法自拔了。 (沈玮青 苏曼丽)
责任编辑:cprp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