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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操纵市场行为“零容忍” 证监会频出重拳
来源:证券日报 更新时间:2011/7/9 10: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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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持续多年的执法行动压力下,以“庄股”为特征的操纵行为在证券市场上已基本消失

  查处操纵市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一直是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重点之一。

  记者日前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在持续多年的执法行动压力下,以“庄股”为特征的操纵行为在证券市场上已基本消失。然而,全流通时代市场交易日趋活跃,短线操纵、“抢帽子”等新型操纵行为时有发生。对此,自去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对林忠案、沈昌宇案、邓晓波和邓悉源案、陈国生案、徐国新案等5起操纵市场案作出行政处罚,另有多起操纵案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短线操纵手法多样

  据介绍,林忠案、沈昌宇案、陈国生案、徐国新案属于短线操纵案。操纵者在短时间内集中资金优势,采用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操纵收盘价等方式操纵市场,影响股价,并借机高位出货牟利。

  “虚假申报是短线操纵者常用的手法,具体操作方式不尽相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该负责人介绍,在陈国生操纵市场案件中,当事人反复多次使用“拉抬股价、虚假申报”相结合的操作手法,推高股价后,迅速撤单。

  在徐国新、沈昌宇操纵市场案中,当事人在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采用虚假申报手段,在短时间内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并在可撤单阶段的最后时刻将买入委托全部撤单,误导其它投资者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影响股票交易量和开盘价。

  操纵收盘价是短线操纵的另一种手法,林忠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2010年6月1日“山煤国际”收盘前两分钟内,当事人利用自己控制的两个账户,以超出当时正常交易价格13.7%的涨停价格大额委托,自买自卖,致使“山煤国际”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以接近涨停价格收盘。次日,当事人将其持股全部卖出。

  “抢帽子”操纵迷惑性强

  邓晓波和邓悉源案属于另一类操纵市场行为——“抢帽子”操纵。

  据介绍,邓晓波和邓悉源2人均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2008年1月至7月,两人共同采用上述“先买入、再推荐、后卖出”的模式进行操作,先后发表推荐文章36篇;邓晓波交易了“美都控股”等20只股票,邓悉源交易了“万家乐”等27只股票。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抢帽子”操纵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当事人利用其专业地位,违背诚信义务,在公开发布股评推荐之前,提前买入,并利用公开荐股引诱投资者,意图造成股价波动,为其操作牟利。

  与此同时,负责人表示,今后,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对短线操纵、“抢帽子”操纵以及各种新型操纵市场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密切监控,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同时,该负责人提醒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时应注意理性投资,防范市场风险,尤其对于出现异常波动的股票,不要盲目跟风,避免上当受骗,不给操纵者以可乘之机。 (朱宝琛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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