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该收治的未被收治”的现实,一些地方则还存在“不该收治的乱收治”现象。精神病认定、鉴定机构主体的不够明确、收治程序的不够规范、司法救济的制度空白,造成一些执法困惑,也出现“精神病”成为某些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打击上访人员的口实,影响恶劣。
如此,精神卫生的立法“提速”,让人欣慰。它传递出一个积极的信号:精神病问题不仅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立法和管理部门正在探索新的管理理念,让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体现对权益的尊重、对权力的规范。
同样欣慰的是,征求意见刚刚开始,一些讨论正在专家、学者和公众层面热烈展开,不少内容也引起关注。比如能否赋予各级政府、医疗机构、相关监护人和社会组织更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在政府经费保障、精神疾患纳入工伤和医保等方面力度更大;在普遍关注的“强制收治”上,能否确立监护人意思主导和精神病人自身权利保障两大基本原则,能否赋予利害关系人可诉性救济权,避免那种让当事人一旦被疑为“精神病”,就得不到申诉、辩护甚至亲属探望等现象的发生……不管意见最终能否被采纳,公众的热情与见解,本身也应该成为立法和管理的一种资源。
越来越多的事实提醒我们,把精神病特殊人群以及被裹挟进来的少数上访人员视为防范对象的思路,不可取。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寓管理于服务中,为精神障碍者提供特殊关怀。相信,在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合力之下,精神卫生法有望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价值的理念,促进社会的“心理和谐”。(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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