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大方向应是加大地方税体系建设,在保证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我国最为著名的财税专家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昨日就“我国十二五时期的税收改革”等问题在广州对部分政府官员做讲座时,如是表述。
高培勇表示,“十二五”财税体制改革思路体现了中央通过深化分税制改革来解决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现状的决心。高培勇认为,近几年一直为社会各界所热议的土地财政以及地方平台债剧增等问题,症结都在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值得关注的是,高培勇指出,在税收改革方面,逐步解决现有间接税带来的不利影响,扩大直接税的比重,在上海、重庆试行房产税的基础上,研究通过财产税缩小贫富差距,进行收入分配调节,通过开征环保税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的承诺。
直接税的改革是“十二五”税改重中之重
经过多年经济发展,我国税收改革已箭在弦上。那么,“十二五”时期,我国税收改革的首要目标是什么呢?
高培勇表示,目前,我国实现的是以流转税为单一主体的税收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税种相加占中国税收收入的60%,如果加上同属于流转税的以关税为代表的其他税种,流转税和间接税的比重占税收收入的七成以上;而直接税的两个税种———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比20%多一点,所以对中国税制而言,一直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是直接税的份额问题,而直接税的占比低,特别是没有直接针对居民个人征收直接税,已到了不得不下狠心解决的地步。
从今年以来的情形看,这种单一的格局,已经凸显两大弊端,一是现行税收体系的功能不够健全,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税制结构差异,商品售价内外倒挂,不利于扩大内需。税制发展的规律是由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向间接税发展,再有间接税向发达的直接税发展,“十二五”时期,我国税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加大直接税改革的力度,增加直接税的比重,主线是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中国要有财产税
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是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高速发展的“后遗症”,缩小贫富差距的突破口在哪?
高培勇表示,财产税在税收领域主要定位于富人税,是调节贫富差距、收入差距的手段,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最根本的是财产存量的差距,所以中国贫富差距、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要着眼于基础环节——— 财产存量,正因为如此,国家把财产税改革写入十二五规划。
他认为,要征收财产税,首先应选择合适的税种,财产税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一般财产税,针对个人总财产征税;二是财产转让税,比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个问题中国争议很大,暂时搁置;第三类是特种财产税,针对人们拥有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有代表的财产征税,中国人有代表性的财产主要是房产,因而就选择以住房保有环节这笔财产作为开征房产税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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