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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购"活人墓":错位的投资 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1/4/2 11: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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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提示:买者以此作为投资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卖者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3月27日,《山东商报》报道,因为担心涨价,济南市民纷纷抢购“活人墓”。对于购买“活人墓”的原因,济南一家陵园营销部负责人方志坤认为,主要是为抢占好的风水位置,再就是为防止日后陵园涨价。

    据了解,从2008年至今,济南有些墓地的价格已上涨了近千元。而据《广州日报》3月30日报道,随着清明节临近,记者连日调查发现,墓地倒卖热潮又起,有的卖家将墓地炒卖转手,价格连翻三番暴赚10万元,有的房地产中介白天销售楼盘,晚上则瞒着公司偷偷代理墓地。

    “活人墓”买卖看来已成商家盈利、个人投资的热门行为。而专家提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对于商家来说,被行政处罚难免,还可能触犯刑律;而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最终可能会鸡飞蛋打一场空。

    购买“活人墓”,投资行为违法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荣国权指出,国家规定殡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尊重亡者的同时,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杜绝营利投资行为。因此,利用墓地做经营活动,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都得不到法律保护。

    他介绍说,自己曾接待了一位在北京市某区公墓买了6个墓位的女性投资者,该女性投资者向他咨询称,销售者告诉她每个墓位6000元,3年后由该公墓有限公司高价收回。可是3年后公司根本不予回收,自己则因为没有合法权属证明无法出售。

    荣国权称,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5月19日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因此,在提供不出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的情况下买墓地,卖家卖墓地是违法的,买家买墓地也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双方就算签订了买卖合同也会因违反国家规定而无效。

    实际上,即使在能够提供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墓地的面积和使用年限也有着严格限制。国务院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第十九条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此后原则上该墓地可能被当做无主墓,由公墓管理方自行处理。很多人以为投资公墓很牢靠,买来后可以永远放在那里,等到升值后再卖出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而且,其买来的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墓地是不可能有合法证明的,不能合法出售。

    经营“活人墓”,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荣国权告诉记者,经营“活人墓”,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前述北京某区倒卖公墓案发,法院查明该墓园共预售骨灰格位18209个,销售收入8709999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经营“活人墓”,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包括中介),都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倒卖墓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关于“对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的规定,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实,各省、市、自治区也都有关于公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只是为了利益很多单位和部门不惜铤而走险,非法敛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荣国权说:“因此,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政府和民政部门应结合公众媒体多关注公墓市场,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作为守法公民,须切记,墓穴不是投资品,不能用来投资。”(赵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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