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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步
 
八种价格垄断协议被禁止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1/1/5 14: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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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报告违法情况可免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属于程序性规定,共26条,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行为的。

  根据规定,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垄断案件进行查处,并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其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

  成立反垄断执法专门机构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两部规章出台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反价格垄断规定贯彻实施。

  一是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监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组织保证。并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二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了良好的分工合作机制。下一步,价格主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分工管辖、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形成反垄断监管的合力,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反价格垄断规章。引导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知法、懂法、自觉守法;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国家反价格垄断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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