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氏“苹果皮”
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苹果皮”必须与iPod Touch配合使用,而且iPod Touch在嵌入“苹果皮”之后与iPhone外形十分相似,因此“苹果皮”的诞生可能涉及到苹果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苹果皮”本身无论与iPod Touch也好,还是与iPhone也好,均存在较大差异,即使苹果公司在中国享有iPhone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苹果皮”本身也不会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风险。
但是,该观点仅注意到iPhone的外观设计专利,而忽视了苹果公司可能将类似“苹果皮”的产品也申请专利。“苹果皮”不侵犯iPhone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可能侵犯苹果公司类似“苹果皮”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事实上,苹果公司的“苹果皮”已经于2010年1月在美国申请专利。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中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苹果公司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都享有在中国的优先权。也就是说苹果公司从其“苹果皮”申请美国专利之日起12个月内,都可以在中国申请同一专利,并且以其2010年1月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日作为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
这么一来,苹果公司“苹果皮”申请专利的时间可能早于中国潘氏兄弟“苹果皮”申请专利的时间。一旦苹果公司的“苹果皮”获得专利授权,潘氏兄弟的“苹果皮”可能因为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授权。在这种情况下,两种“苹果皮”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就成为判断潘氏兄弟的“苹果皮”是否侵犯苹果公司“苹果皮”专利权的主要依据。
“搭车”行为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苹果皮”被市场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以较低的成本使iPod Touch实现向iPhone的功能升级。从这个角度说,“苹果皮”与iPod Touch的配合成为iPhone的替代产品,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有人提出疑问,“苹果皮”搭车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如果要将其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也是以谦抑和审慎为原则。
“苹果皮”到底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技术创新,还是一种需要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潘氏兄弟说,目前苹果公司还没有找过他们。但这并不表示“苹果”会对此永远沉默。从目前情况看,不宜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对“苹果皮”予以评价。(刘泽宇)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