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背景
iPod Touch是苹果公司推出的视频音乐播放器,它拥有和同期推出的苹果手机iPhone类似的硬件配置。中国潘氏兄弟发明了“苹果皮520”,这是一个包含回路板和电池的皮套,iPod Touch媒体播放器只要套上它,并安装一个软件,就能摇身变成iPhone手机,用来打电话、收发短信。
iPhone售价在人民币4000元左右,而iPod Touch加上“苹果皮”一共只需要2000元左右。那么,这个神奇的“苹果皮”是否合法呢?
“越狱”解码
是对技术措施的合理规避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简单,传统版权保护受到极大挑战。允许权利人对其作品主动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或者限制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成为顺应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利益格局变化的必然选择。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因为苹果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导致iPod Touch对非授权软件不兼容,而“苹果皮”并非苹果公司授权生产,因此要正常使用“苹果皮”,必须先对iPod Touch进行“越狱”,然后才能在iPod Touch上安装“苹果皮”运行所需要的软件。
所谓“越狱”就是把软件的“锁”解码,“苹果皮”的“越狱”是为了避开苹果公司的技术措施,自由安装用户所需要的软件,而不受苹果公司授权软件所限。那么“苹果皮”对苹果公司技术措施的规避是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呢?
如果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看,“苹果皮”确实需要避开苹果公司的技术措施,有侵权之嫌;但从立法本意角度理解,法律允许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版权,而“苹果皮”避开苹果公司技术措施仅仅是为了方便安装第三方运行软件,并未妨碍权利人对其版权的保护。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对上述关于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定进行限缩性解释,避免现实中对技术措施保护过度。
无独有偶,2010年7月,美国版权局发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新的修订版,其中增加了关于手机解锁、智能手机“越狱”的免责规定。根据该修订内容,用户有权破解iPhone等智能手机,以更换运营商或者安装第三方软件。对此,有学者认为,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此次修订,有利于手机用户充分利用合法获得的计算机程序获取、利用和传播信息,使公众充分分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同时,允许破解iPhone相关技术措施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供应商对技术的垄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分配厂商之间的利益关系。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