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是进出口许可程序条款,要求中国在官方刊物上及时公布,或者向相关国际机构及时通知,与进出口许可程序有关的措施;除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第十一条是规范进出口征税的条款,要求中国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和费用、增值税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在边境税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中国能抗辩什么?
本案中,起诉方引用的证据或者是中国官方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是WTO条约中的具体条款。就诉讼技术而言,如果中国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失效、不存在、或者与起诉方主张的论点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对起诉最有效的抗辩。当然,因为这些法律法规门类很多,分不同的层次和效力,在证明时需要分门别类,逐个进行,很复杂。如果无法有效反驳起诉方的证据,中国还有两个可以利用的抗辩理由。一是“环保例外条款”。
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g)项,如果中国能证明这些限制措施是保护濒危自然资源所必须,并且没有对外国企业歧视性对待;或者稀土资源的开采严重破坏环境,并且这种滥采是因为出口监管不力造成的,可以胜诉。二是“国内生产例外”。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i)项,如果某种原材料由于政府经济稳定计划,其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为了保证国内产业生产之必须,可以实施出口限制,只要这种限制不是为了增加出口而保护国内产业,并且在其他成员国之间没有歧视。需要指出的是,国内主流媒体一直认为中国稀土的储量只有世界储量的30%,却一度“敞开大门”,供应了国际95%的市场需求,把贵比黄金的资源卖了个“白菜价”。这是我国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的真正原因,是国家策略。但是,诉讼过程中,中国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否则必败无疑——因为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有明确的承诺。
胜算多大?
不同于国内诉讼,对WTO诉讼的输赢很难评判,有时是赢则输,输则赢。就本次稀土之诉,笔者认为,对输赢的评判可以从三个角度考虑。一是诉讼结果本身,二是如何执行裁决,三是本案带来的国际话语权平衡。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和官方文件中有非常明显的与条约内容和《入世议定书》相悖的地方,专家组裁定部分败诉是难免的。不过,在执行阶段问题就复杂了。对于败诉的进口限制措施,可以一次性执行,进口国只要撤销进口关税壁垒或者非关税壁垒就可以了。但对于败诉的出口限制措施,无法一次性执行,需要出口国落实一系列措施,既包括法律法规的修改,也包括行政措施的实施。这就给出口国很多规避执行的机会。就稀土而言,即使我们修改了争议的法律法规,但在稀土资源的开采许可、日常监管和国内分销方面,中国政府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WTO规则无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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