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任何一条都将被问责
本报讯 (记者 王 巍 通讯员 徐晨霞)根据我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近日,市工商局立足自身职能,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工商局关于严禁行政执法中损害发展环境不良行为及相关问责的规定》,严厉禁止全市工商系统中的二十种不良行为,全力支持省会经济发展建设。
《石家庄市工商局关于严禁行政执法中损害发展环境不良行为及相关问责的规定》明确指出了严禁注册登记、执法办案、市场监管、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各种不良行为。它作为我市工商机关落实《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适用于工商执法的工作实际,是工商部门促进优化省会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规定提出了“二十个严禁”。即:严禁在执法办案、市场监管、监督检查工作中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检查、管理或服务对象收取钱物、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严禁在办理执照业务及年检中人为设置许可障碍,推诿、刁难服务对象;严禁强制办照、年检对象到指定企业办理审计、验资等有偿服务,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其他形式费用;严禁违反“首办责任制”的行为,要严格履行一次告知义务,不得反复拖延办照、年检手续,给当事人造成时效损害;严禁强制管理对象参加协会或搭车收费;严禁不及时核办辖区内营业执照行为,不得对辖区内无照经营听之任之、不作为、慢作为的;严禁滥用职权,利用办案之机,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超越法定职权及职责分工擅自执法检查或擅自对管理对象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严禁违法实施强制措施,不得擅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严禁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严禁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执行,不得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私了案件;严禁实施行政处罚中擅自变卖、使用、支出、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收入或未按规定时限将罚没款及时上缴;严禁执法检查过程中故意刁难管理对象,对滥用权力限制经营者合法经营的,第一次发生对违犯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处理,第二次发生对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处理;严禁在罚款或收费过程中不出具法定票据,或多罚款少开票、不开票、一次性案例开多张票、或多次性案例合开一张票等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二十个严禁”任何一条者,将视情节对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离岗培训或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