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是明确了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