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几乎同时刊出了蒙牛项目经理因诋毁伊利产品而被刑事拘留的消息,有些还配发了蒙牛和伊利的声明书。或许蒙牛和伊利都是上市公司,涉及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又或许因为蒙牛和伊利都是内蒙古当地企业,人际和利益关系比较复杂,蒙牛和伊利的相关声明出言谨慎。呼和浩特警方在21日发布会后公告称,蒙牛个别员工和公关公司涉嫌诋毁伊利商誉和产品声誉,没有更深的原因,并将依法处理相关人员。
按照警方的公告,这起沸沸扬扬的案件轮廓似乎清晰起来,这就是,蒙牛个别员工伙同公关公司对伊利及其产品抹黑,案件不涉及蒙牛和伊利两个竞争对手的恩怨。然而,仔细品读这些声明和公告,总觉得案件并不那么简单。蒙牛提到了伊利曾聘请公关公司抹黑蒙牛,似乎是说“先有伊利抹黑蒙牛,才有蒙牛原员工抹黑伊利”,言外之意,这更像是一场以恶治恶的反击战,未必纯粹是蒙牛员工和公关公司的个人行为。如果真是蒙牛员工的个人行为,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应与蒙牛无关。在理论上,如果蒙牛直接或间接向公关公司支付了报酬,或对员工行为采取了放任态度,就很难说抹黑仅仅是出于蒙牛员工的个人意愿了。在这种情况下,伊利仍然可以向蒙牛追究抹黑的民事责任,至少可以控告蒙牛参与了抹黑。如此一来,蒙牛或可免去刑事责任,却未必免去民事责任。以此判断,抹黑案件结果尚难定论。
无论是一方抹黑还是彼此抹黑,抹黑做法向来为人所不齿。在现代社会,企业竞争有时十分惨烈,失败者关门破产者不乏其例。然而,企业也要尊重基本的商业伦理。我们无意规劝企业家裸捐,无意鼓励企业在竞争中相互避让,但应该期待企业坚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遗憾的是,现实的商业活动屡屡突破这些最起码的商业伦理底线,一些商业竞争者常常枉顾基本的商业伦理,不是光明正大的竞争,而是以抹黑等手段,贬损竞争对手,获得不正当的市场利益。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