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企业而言,缺乏的未必总是资金、产品或市场,而首先是基本的商业伦理和价值观。在市场环境下,如果市场竞争程度激烈,企业利润率必然相对降低。企业一旦获得了某种垄断地位,通常说明它具有了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正是为了追求高额或超额利润,具有垄断潜质的企业总是试图将竞争对手置于死地。或许,这种动机和想法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可以接受的。然而,竞争者即使欲置他人于死地,也要遵守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捍卫最基本的商业伦理。然而,我们却屡屡见到企业背离商业伦理的事例。抹黑者经常忽视的是,他们即使打败了商场上的竞争对手,却无法打败自己心中丑陋的自我,未必最终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这些企业或能战胜竞争对手,却最终要败在自己的手下。失去了商业伦理支撑的企业,或可生存一时,却难以为继;这种企业即使最终维持下来,也不可能成为公众的榜样,更不会成为一家受社会尊重的企业。
我国奶制品行业由几大企业巨头所掌控,这是尽人皆知的事情。我们或可猜想到商业巨头之间的激烈竞争,却未必能够感受到竞争之惨烈,也未必会受到惨烈竞争的直接影响,然而,此次抹黑事件却直接伤害到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就在警方拘留蒙牛员工的消息发布当日,蒙牛股价应声下跌了约2.5%。蒙牛发布澄清公告后,蒙牛股价似乎企稳,微跌0.25左右。即使如此,相信不少投资者也付出了相当代价,这让投资者真切感受到了“股市是晴雨表”的说法。如果蒙牛和伊利不是上市公司,即使出现了类似问题,充其量影响少数投资者的利益,而不至于影响众多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蒙牛和伊利是分别在香港和内地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它们的一举一动都牵涉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一家负责任的公司也必须时刻关心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管理者不应以员工行为掩饰自己管理的失职。正像一位英国教授说过的,大型或上市公司既是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同时也是国家形象的代表。对于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社会各界无疑高看一眼。在此次抹黑事件中,警方及早公告“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此案有更深层的背景”,无疑也体现了执法者善待上市公司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回报国家和国民,而不是采用匪夷所思的恶劣举动伤害国家和国民的利益。
笔者无意评判蒙牛和伊利之间的是非恩怨,而是想提出这样的观点:企业越大,责任越重,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应当努力成为受社会尊重的企业。我国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商业法制有待完善。面对如此状况,或许有人正在失去信心,也或许正是因为信心的失去,才又重新燃起人们的希望和对理想的追求。面对如此状况,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更应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善待国家和国民。(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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