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规定,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10月21日《北京晨报》)。
实际上,这个规定并非新规定,因为国家赔偿法对追偿早就有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从未有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追偿的案例。其后果是,在财产责任意义上,我国的国家赔偿实际上变成了一种以国家为媒介的“纳税人赔纳税人”的荒诞游戏,这不仅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更重要的是无法遏制公权力的恣肆。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国家不是抽象的,国家所拥有的公权力,总是通过行使这些权力的官员具体体现出来,而给公民造成财产、身体和精神损失的冤假错案,根本上也是由于这些官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事后的赔偿只有抽象的“国家”承担,而不向这些具体的官员追偿,就不可能使这些“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真正获得教训,当然也就不可能真正遏制公权力的恣肆。
国家赔偿的本意一直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使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弥补;其二是使责任人有所忌惮,不敢以公权力的名义恣意妄为。遗憾的是,由于长期不向责任人追偿,于是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后,反而出现了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多现象,显然其第二个功能没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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