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久前的赵作海杀人冤案为例,最后赵作海拿到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但在这起案件中采用刑讯逼供的执法人员,却不用为自己的“故意”付出赔偿。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这些执法人员,还是没有卷入这一案件的其他执法人员,他们能从这一事件当中得到的教训都是有限的。
目前这种规定是不是真的能够立竿见影,解决公权力恣肆的问题呢?我觉得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是执法单位的领导,为了“保护下属的积极性”,很可能会采取瞒上不瞒下方式,由单位来为责任人买单,即表面上看起来责任人付出了赔偿,但单位再以其他方式补偿给他。稍微了解一点“机关”内幕的人都知道,这里面上下其手的空间是很大的,这种做法很可能会使“管理条例”试图达到的警示执法人员的目的完全落空。
其二是即便这一规定被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也实在太低,因为在现在执法人员的收入构成中,基本工资只占很小的比例,如此之低的赔偿标准缺乏威慑力。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提高赔偿标准,也可以考虑加大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的力度。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