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措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王林做客新华网,为网友权威解读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问题,以下为精彩摘要:
[主持人]总听说主承销商配售权、配售老股,这都是境外很成熟的制度了,国内怎么迟迟出不来?
[王林]境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这样承销商必须满足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可以为发行人提供相比较而言长期的、高素质的股东群体。从长期趋势来看,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国内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我们目前推出的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就是在这方面所进行的尝试。
存量配售是指在公开发行新股时将部分老股东所持股份与新发行股份一起定价、同时配售。境内市场引入存量配售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存量配售是原有股东存量股份的变现,配售所得资金由老股东拿走,并不进入上市公司,这与我国市场长期以来只是上市公司募集股本的实际情况不同,需要一定的时间统一认识。因此,对主承销商配售权、存量配售问题我们将继续进行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择机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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