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起垃圾未分类 处理费每吨涨50元
从7月1日起,北京市将大幅调高混合垃圾处理费,进入转运站和填埋场的每吨均涨价50元,而分类过的垃圾处理费则维持不变。此外,本市还出台政策鼓励区县自建垃圾焚烧设施,弥补市级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目前,本市垃圾处理费主要由区县政府承担,此次调价不会加重居民负担。
经市政府批准,自7月1日起,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和其他垃圾进入转运站处理的每吨收费203元,直接进入填埋场的每吨收费11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50元。而分类收集的厨余垃圾和餐厨垃圾进入转运站、填埋场的,仍然执行原每吨153元和60元的标准。区县所属垃圾处理设施对进场垃圾收费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将对各区县进入市级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量进行核定,超过核定处理量5%以上部分,处理基准费用加倍收取。同时,本市还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基准费用标准由市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调整。
此外,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的,垃圾产生区向处理区支付的经济补偿费将提高1倍,涨至每吨100元。其中,垃圾转运站所在区县将获得10元,处理设施所在区县将获得90元。2012年起,该补偿标准将再提高50元,至每吨150元。经济补偿金将用于改善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环境,不向附近居民发放现金补偿。
为鼓励区县自建垃圾处理设施,弥补实际垃圾处理设施的能力不足,自7月起对生活垃圾进入区县焚烧设施的,市级财政每吨补助100元;进入生化处理等综合处理设施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吨45元的补助。
旅游投诉有效期由60天延至90天
国家旅游局5月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并宣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施行后,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新《办法》,旅游投诉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同时,新《办法》对旅游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管辖范围、投诉处理规范等进行了界定。业内专家表示,新《办法》明确了对游客投诉的反应时限、投诉流程,使投诉处理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及时化解旅游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更好地保护游客的权益。
此外,新《办法》还对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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