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红)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首先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意见》提出,从今年第二季度起,若全省城乡低保标准连续3个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涨幅超过3%,则向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民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各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在预警信息发布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较好地区较全国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上浮10%以上、一般地区上浮5%以上、困难地区不低于全国平均标准的95%,对城乡低保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意见》还规定,要按照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与市、县财政5∶5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同时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据了解,近年我省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措施日渐完善,低保标准逐渐提高,去年我省城乡低保标准首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正式实施。
截至5月底,我省城市低保人数为88.6万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252元,人均补差标准每月154元;我省农村低保人数181.2万人,低保标准每人每年1071元,人均补差标准每月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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