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云萍)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全省各设区市下发《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本需要和普通工伤办理程序相同的“小工伤”,将适用简易处理方法,办理时间由原来的三五个月甚至半年,缩短为一两个月。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了磕碰等轻微工伤,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称为“小工伤”。
昨天,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小工伤”简易处理办法,是为了提高工伤保险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据了解,申请“小工伤”简易处理办法需具备3个条件: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的;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简易处理办法。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小工伤”医疗费用总额的限定。
据介绍,适用“小工伤”简易处理的,报销范围仅限于医疗费用,同时应当符合河北省工伤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凭《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及其他凭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按照正常的工伤保险办理程序,一般需要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按照‘小工伤’办理程序,当月申报,下月即可领取报销费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该负责人同时提醒,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按月或季度将《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报当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归档。已经按简易程序处理,后由于伤情变化发现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及时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移交相关材料。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简易处理案件,可撤销备案并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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