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丽强)记者昨天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正在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进行再规范,并建立重点药物跟踪监测机制,根据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价格。
根据《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标底设置的原则主要参照基层医疗机构现行零售价和外省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标底的视为弃标。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行集中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同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同级纠风办、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在省级集中采购中标(入围)药品范围内,统一确定药品采购数量、规格和生产经营企业,允许通过二次议价方式,确定本地基本药物采购价格。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从事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须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建立中标(入围)基本药物重点监测评估机制,对临床必需、但价格偏高以及同品规药品价差明显的中标(入围)药品,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并根据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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