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出台背景 ====
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这部分游离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困难群体通常被称作“夹心层”。
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当前,如果全部依靠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覆盖面,一方面财政无力承受;另一方面,部分“夹心层”群体随着收入增长,几年后将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支付能力,对政府保障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呼声十分强烈。根据一项对全国1.2万余人所做的网上调查显示,95.1%的接受调查者支持推广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一些专家多次在不同场合进行呼吁。
==== 政策内容解读 ====
1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指导意见》要求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2 公租房投资者权益可转让
《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市、县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3 外来务工人员可住公租房
《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政府应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各地进展 ====
事实上,在这份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公共租赁住房在厦门、深圳、青岛、天津、福州、北京、杭州、常州等沿海城市和重庆、成都等少数内地大中城市发展迅速。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重庆市目前已建成农民工公寓130万平方米,规划2010-2020年将在主城区建设2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到2012年前将建设1000万平方米。厦门、深圳、天津、福州、常州等5城市2008-2012年规划筹集公共租赁住房20万套,其中2008年、2009年新建了9.4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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