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红梅)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统筹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综合整治。
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
《意见》要求,各地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等农口资金中的相关土地整理资金,集中使用,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
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意见》指出,各地在土地整治前,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权属现状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土地整治后,尽量维持原土地权属界限;土地整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产权明晰,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村庄整治腾出的建设用地可调剂到城镇使用
《意见》要求,对于村庄整治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首先满足农村建设用地需要,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和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可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调剂到城镇使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实行土地收益返还农村政策
《意见》提出,对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市、县(市)和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纳入土地整治计划,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启动村庄改造的,经批准可使用周转用地。通过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新增加的耕地,扣除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在本县(市)范围内有偿转让。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转让所得收益按照以城补乡、共享发展权益的原则,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民居建设。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其他政府资金及社会资金进行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转让,用于占补平衡。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