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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药品广告须经审批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0/2/20 17: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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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人:本报记者 富子梅 解读人: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2部门日前联合发布《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媒体是广告发布的最终出口,如果媒体不依法履行审查把关职责,虚假违法广告的传播就难以避免。

  违法广告为何畅行无阻?

    一些媒体不依法审查

    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广告市场暴露的问题,其直接原因是一些媒体单位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动,没有履行应承担的法定审查把关职责,主要有以下4种表现:

    其一,有的媒体单位无视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广告版面或栏目外包等方式,将广告发布审查权交由广告代理商行使,放弃法定审查责任和义务,致使大量违法及不良广告畅通无阻地发布。

    其二,有的媒体单位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为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提供发布服务。如对于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一些媒体单位在发布前不查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只要给钱就刊播。

    其三,有的媒体单位对涉嫌篡改或伪造的行政审查批准文件,明知有问题也不核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违法广告得以传播。

    其四,个别媒体单位甚至与广告主、广告商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以减轻和逃避监管部门的处罚。

    哪些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等6类广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委托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单位发布广告,应当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媒体单位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其中,广告主委托媒体单位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医疗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的广告,除了提交基本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卫生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包括广告成品样件)。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前,应当查验这些证明文件,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同时《广告法》还规定,禁止刊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违法广告。

    “切实加强对媒体单位广告发布审查环节的管理,是有效治理违法广告的关键。”这位负责人表示。

    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点?

    广告发布全过程联合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监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发布的电视购物广告,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

    对于广告发布监管,《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进一步增强联合监管的合力与实效。

    广告发布前,强化审查把关。工商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告发布中,强化动态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测监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

    广告发布后,强化依法查处。工商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对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采取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管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各类评奖和评优;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暂停其商业广告播放、暂停其播出,直至撤销频道、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信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非法网站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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