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2月5日电(范锦、杨跃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于2010年1月宣告建成,中国与东盟开始步入“零关税时代”。但是,目前许多进出口企业没有运用好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竞争力。专业人士提醒广大出口企业要“吃透政策”,用好用足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
根据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今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的90%以上的产品实现了零关税,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已经从9.8%降到了0.1%,东盟6个老成员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从12.8%降到0.6%。到2015年,中国与东盟四个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也将达到同样的水平。
实际上,早在2003年,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项下的“早期收获”方案,2003年10月1日起中国-泰国的蔬菜、水果贸易就开始实施零关税。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降税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产品进口关税将逐步降低直至零关税。
那么,中国出口到东盟国家的产品如何才能享受到关税优惠待遇呢?据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介绍,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出口到东盟国家的产品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就可享受到关税优惠待遇:一是产品完全原产于中国;二是来自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原材料货值占出口产品的货值不超过60%;三是来自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原材料经过充分加工后(指税则号改变)制得的产品。
云南检验检疫局提醒,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出口产品同时应在产品的运输途中未经过任何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或者途中经过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时,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除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据介绍,早在2004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早期收获计划,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成为中国签发的第一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因此,满足上述条件的货物,须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关税原产地证书。只有持有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品,进口国海关才给予进口关税减免待遇。
但是,近年中国出口商品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的比例极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68.2万份,签证金额为169.83亿美元,货物享受优惠关税约10.2亿美元。但测算下来,中国企业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的产品仅占全部贸易量的1%左右,中国出口商品并没有充分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政策。
毗邻东盟的云南省,同样存在此类问题。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云南省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品货值占全省出口东盟商品总货值的比例仅分别为2.7%、2.4%、3.5%;2009年前10个月,云南出口东盟商品货值为15.96亿美元,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货值仅0.88亿美元,仅占出口东盟成员国总货值的5.5%。
相关统计数据还表明,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进出口企业有2300多家,而申请原产地证书备案的企业不足700家,说明大部分出口企业没有申请签发优惠关税原产地证书,从而使大量出口商品放弃了享受东盟进口国关税减免待遇的权利。
据调查了解,目前部分出口企业没有申请签发优惠关税原产地证书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很多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边境贸易企业不了解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虽然检验检疫部门多年来每年都要举办原产地证书培训班,宣传相关政策和知识,但参加培训以及日常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业务的大多是企业一般办事员,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对原产地证书关注度不高。
二是被动申请证书。很多出口企业没有站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扩大产品出口的高度来主动利用原产地证书享受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只要进口商不主动索要原产地证书,出口企业就没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积极性。
三是部分企业对原产地证书政策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出口商品含有非中国产的进口原材料就不属于中国原产,就不能获得原产地证书。
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对外贸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专业人士提醒,广大出口企业需尽快“吃透政策”,把中国-东盟自贸区进口关税减免政策“用好用足”,扩大中国商品出口,切莫轻易放弃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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