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中纪委全会提出“防止和解决一些地方和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存在的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随后要求对“驻京办”的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共有927家。其中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50家,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295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146家,县级政府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驻京办事机构436家。
“为了推动驻京办事机构转变职能,更加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国管局会同监察部起草了《意见》,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各省级政府驻京办事处的意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对于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降低行政成本,减少经费支出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份《意见》,除了保留省一级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经济特区的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外,今后中国各地在首都设置办事机构被添设了诸多限制。例如,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政策的出台是经过充分调研的。”在沈荣华看来,保留部分“驻京办”还是出于开展实际工作的需要。“中央和地方有许多事务需要沟通、接洽,如果总派人来,成本较高,而且对情况也缺乏系统了解,因此驻京办应该承担的主要是信息、业务、事项的沟通联系职能。同时,驻京办可以承担一定的为民服务职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将主要具有以下职能: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等。
“驻京办”一部分留下来,一部分撤销,如何加强监管,使留下的杜绝以往的灰色职能,撤销的不再改头换面依然存在?
“我相信经过这次整顿,对驻京办的管理会规范很多,特别是留下来的。对于撤销的,政府在财政、人员上不再留,如果愿意保留就作为商业性质,经济实体继续下去。”沈荣华说,但是,对不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也表明了中央政府的反腐决心。”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王春光也指出,“驻京办”散乱的治本关键在于政府职能、政府运作模式应有更多改革,例如资源配置、人事任用等,加以全面配套改革。“对一些地方的驻京办也不是简单地撤掉就了事,还要规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及资源配置的机制,使其更公开、更透明、更合理,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了,违规的驻京办很可能改头换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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