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学光)从2009年底开始,试点县(市)、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人员,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从2009年底开始,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缴费:标准目前设5个档次
《意见》规定,新农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省会将结合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补助:政府对参保缴费补贴
同时,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标准: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意见》指出,国家将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在试点期间暂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市政府将根据试点情况按省政府统一安排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户口迁往统筹地以外、入伍转为士官或提干等情况的,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退还个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发放: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
《意见》规定,试点县(市)、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人员,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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