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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税款使用是纳税人最大的权利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9/12/14 15: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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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 《学习时报》14日载文评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形式明确列举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认为,对于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与保障纳税人权利而言,公告所列举的14项权利尚不能说是完善与全面的,纳税人显然还有一些更为重要的原则性权利必需得到应有的尊重。文章如下:

严格税款使用是纳税人最大的权利

□魏文彪

    国家税务总局11月30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就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权利与在纳税过程中应负有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无疑体现出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权利的尊重意识。纳税人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的列举与公布,也有利于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在纳税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履行自身所应承担的义务。不过,对于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与保障纳税人权利而言,公告所列举的14项权利尚不能说是完善与全面的,纳税人显然还有一些更为重要的原则性权利必需得到应有的尊重。

    比如,“税收法定”是各国普遍遵守的税收政策制定原则,即税种的开征与税率的确定等,均须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予以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但毋庸讳言的是,我国当前部分税收政策包括税种的开征与税率的确定与变更等,都是由税务机关自行决定,并未严格履行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程序,因而不能说是完全遵循了税收法定的原则。而税收政策不能完全遵循税收法定的原则,容易增加征税与变更税率等行为的任意性,加重纳税人的税负。而相比之下,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则能减少征税行为的任意性,使纳税人权益得到更为有力的维护与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14项纳税人权利中有知情权项目,但是纳税人有知晓税款去向与使用情况意义上的知情权利,却并未包括在其中。广大纳税人是纳税主体,是税款的来源,理当享有知晓税款去向与使用情况的权利,而且纳税人知晓税款去向与使用情况,是避免税款被不当使用的重要保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多数地方并未建立税款使用情况向公众报告制度,广大纳税人对自己缴纳的税款使用情况并不清楚,这不能说是体现出了对于纳税人知情权的充分尊重,这种漠视纳税人知情权的现象亟待得到纠正与改变。

    另外,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珍惜使用,严格税款使用管理才是纳税人最大的权利所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用于公共事务与百姓民生的,所以税款使用必需严格遵循这样的使用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部分地方与官员依然存在用纳税人税款建设形象工程与购置豪华公车等浪费纳税人血汗奢侈享受现象,这无疑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最严重侵犯。而政府部门铺张浪费、奢侈享受等不尊重纳税人权利现象要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矫正与改变,除了需要贯彻税款使用包括政府“三公消费”情况公开制度之外,还需民众代言机关与利益代言人更为切实地履行监管税款使用的职责,通过严格财政预算管理及建立严厉的问责制度来确保税款得到珍惜使用,确保广大纳税人“最大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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