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在“百年中国经济:回顾与前瞻”论坛上表示,面对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应该叫好,我国目前不存在通货膨胀,今年年内物价将保持平稳。(11月30日《新华网》)
“面对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应该叫好”,姚景源总经济师的本意大概是农产品价格上涨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但是,他似乎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农产品价格为市场终端的交易价格,在交易渠道不通畅、中间环节繁多的前提下,终端交易价格的高低,与中间商对农民的一手交易价格高低,关系可能极其微弱。
这些天,广西香蕉滞销,产区售价竟跌至0.2—0.3元/斤,而外省的我们,有多少机会能吃到价格在1元/斤以内的香蕉呢?中间差价如此之大,决定了终端销售价格将主要决定于中间环节各因素的变化,而并非主要与一手交易价格有关。特定前提之下,终端销售价格飙升,甚至可能建立在一手交易价格下降的基础上。有如一根油条的价格,借着前年食用油价格飙升而飙升,接下来食用油价格猛跌,油条价格却没有跌下来,但食用油价格猛跌却会反应在相关农产品的一手交易价格上。
其次,就是一手交易价格的提高,未必等于净收入的提高。以农药化肥涨价为核心的生产成本飙升,可以轻易导致净收入在总收入提高的前提下降低。
再次,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实际不决定于绝对净收入的提高,而决定于收入与生活质量成本的比例。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福利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各项生活成本大幅下降,即便净收入也下降,只要幅度不大于生活成本的下降,生活质量也会是稳步提高的。当然,在通常情况之下,应该是福利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而净收入涨幅超过具体生活成本的涨幅,这也就是许多经济学者强调的“良性的轻微通胀状态”。
农民收入、农民生活质量,与涉农产品的终端交易价格,是不同的概念,前者直接关系到农村、农民,而后者,尽管也关系到农村、农民,却不仅仅是关系到农村、农民,乃至并不主要关系到农村、农民。
如果以涉农产品的终端交易价格为切入点,就必须实施分解,哪些部分是合理的,包括农民收入、中间商正常收入等等;哪些部分是不合理的,如从广西运一箱24斤的香蕉去北京,批发价可以卖到16块,香蕉的包装费和运费就要12块,仅除去此项费用,中间商的实际所得就不足0.2元/斤了。看来,物流成本实在太高,而物流成本过高,显然与成品油价格和过路费过高有关。对市场交易价格实施分解的目的,就是为了压缩不合理部分,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使得所有社会群体受益,包括消费者、生产者,也包括中间商。
混淆涉农产品终端交易价格与农民收入、农民生活质量间的区别,特别容易形成道德讹诈,似乎抱怨一下涉农产品价格过高就是不尊重农民、不关心农民疾苦了,不是这样的。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是整体的发展、进步,绝不应建立在特定群体作出不必要牺牲的前提之下。这样的道德讹诈维护的绝非是农民利益,而主要是无益的社会运行成本,是不道德的特殊利益,任何一个群体都将因此受害,也包括农民群体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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