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做法不适合中国国情
网友:文件虽然出台了,但在个别公安机关仍然存在一些障碍,我们是不是可以采取一些有力措施或者效仿国外的做法。
谷雄伟答:依法办案是一个前提,包括律师会见、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解释的框架内。我们的法律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西方的做法有它的先进性,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律师执业的范围随着刑事诉讼不断改革,不断强化和完善。现在完全照搬西方文化,第一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个也不一定符合中国的国情。
■聘请律师后随时都可约见
网友:约见律师难,普通百姓平时也没有自己的律师,如果我们真的成了犯罪嫌疑人,怎么才能见到律师?
张金龙答:现在百姓一般总感觉跟律师不打交道,如果真的请了律师,随时可以约见。我们现在有很多大老板自己聘请律师,除了公司之外,自己也聘律师,因为家里面也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如果像网友说的成为犯罪嫌疑人,则可以向侦查人员提出聘请律师,这是他(她)的权利。侦查人员有义务告诉犯罪嫌疑人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此外,新文件还做了一个制度设计,要求律师协会向看守所放置每年注册的律师名录。如果确实有犯罪嫌疑人需要请律师了,就可直接提出来说请某一个律师,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律师协会,或者通过嫌疑人亲属聘请律师。从制度设计上我们有这样的保障。
■执法机关不执行文件可投诉
北京网友:冀司【2009】135号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不执行的法律制裁措施,如果办案机关不按该规定执行受不到任何处罚,就会对这个文件的效果产生怀疑。
谷雄伟答:这个文件是省级规范性文件,全社会应当是遵从的。如果办案机关和监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在答复的同时应该依法纠正,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也是一个执法过错的问题,这个文件之所以没有同时规定法律责任,是因为各个部门,包括公检法司部门关于违法办案问题,都有专门的过错追究办法。
■律师怎样应对看守所的障碍
网友:《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实际会见时有些看守所却光明正大地监听,而且是派员监听,作为律师我们怎么办?
谷雄伟答:这个问题好像把监听和派员在场搞混了。
张金龙答:网友提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在文件下发前,我去会见三河看守所的时候,看守所人员在场,我说为什么你在场坐着,他说我们所里有规定就得在这儿坐着,我说你多耽误时间啊。他说领导让在这儿坐着。他还说怕出问题,我觉得这个担心是多余的,一方面律师会见的时候,一般有隔离和隔栏。另外,一般情况下嫌疑人最不会伤害的是律师,因为律师是来帮助他的。现实存在的情况我们需要慢慢解决,一个是形成合力,再一个确实要加大各部门的学习力度和舆论宣传力度,让大家认识到我们都按照法律规定办,就能够达到我们共同的目标。
■律师反映
“我会见嫌疑人曾受百般阻挠”
作为一名律师,我一直关注新《律师法》的实施,但在这过程中我和同事们受到很多办案机关的“非难”。记得在去年新《律师法》实施当天,我就某伤害案侦查阶段向临漳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在凭三证会见被拒后,我本人义正词严地说明看守所严重违法,并递交了向县法院行政诉讼看守所不作为的诉状后,对方才接受了会见要求。
对于遭遇到的种种会见难,我每次基本都事前准备好《行政起诉状》,对于会见被干涉还要大嗓门大发闷气。每一次在被拒后基本上都与看守所人员、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办案机关发生较为强烈的“语言”碰撞。每当此时,本人都产生对新《律师法》实施困境的担忧。
我注意到,对此,省五部门新规在办案机关的责任上做了许多有意义的尝试性规定。
另外,几级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应建立较为规范的律师执业环境沟通机制。比如,出现干涉律师会见的问题,在接到反映后,应迅速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发文与干涉律师会见的部门协调。这样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这次新规定的出台就是省司法厅、省律协在此方面迈出的重大一步。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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