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许跃彬)日前,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局、市工商局和市城管局四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首先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广告承接机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表,方可发布广告。
发布广告必须办理备案登记
《通知》规定,在各级电台、电视台、各类报纸、刊物、印刷品彩页、单页、户外墙体、屋顶标牌、流动车辆等载体上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属现房销售的,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属期房预售的,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属在建工程转让的项目,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
发布房地产广告,首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对其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广告承接机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表,方可发布广告。属房地产项目户外广告的,凡申请新建或续办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表,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10种项目不得发布广告
对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违反国家规定建设的房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符合在建工程转让条件,且未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地产项目;职工集资、合作建造的房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10种房产或房地产项目,《通知》规定不得发布广告。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项目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等因素,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内容,不得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用途、位置等要与实际相符,并在销售合同中体现;设有样板间的,应标明样板间及装修、设施等是否与实际售房一致,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否则,要严肃追究批准发布广告人员的责任,广告发布单位要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通知》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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