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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大病求助不同于互联网募捐 不诚信求助或担刑责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19/11/13 18: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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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大病求助不同于互联网募捐 不诚信求助或担刑责

善款能否用于偿还医疗债务

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诉讼近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其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那么,什么是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发起人通过网络慈善众筹取得善款后又应当怎样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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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大病求助不同于互联网募捐

近年来,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等网络平台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中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让“指尖公益”“随手行善”成为了现实,这种形式对于拓宽社会救助范围、促进民间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无明确规定,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也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一方面,网络个人求助给陷入困境的患者及其家庭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求助途径;另一方面,“罗一笑你站住”、德云社演员“百万众筹”等争议事件频发。毁誉参半,这是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目前面临的现状。无论是不实信息,还是刻意隐瞒,都可能让公众的爱心受挫。如果人们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产生“信任危机”,将直接冲击现有求助体系,损害的不仅仅是慷慨解囊的捐赠人,更是那些未来真正需要救助的不特定群体。

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实施后,网络慈善被正式纳入法治调整范畴。之后不久,经民政部遴选指定,13家网络募捐平台成为首批获认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标志着我国网络募捐规范化监管的开始。但对于备受关注的网络个人大病求助问题,慈善法并没有作出统一界定,本文所指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是指自然人(发起人)通过网络平台发起大病专项筹款项目,赠与人通过互联网对项目发起支持,赠与患者钱款的行为。

目前网络上常见的善心渠道分为两种,即“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听起来差不多,但二者存在区别。首先是发起主体,个人大病求助的发起人是个人,受益人是患者个人;互联网募捐的发起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所募善款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次是税收优惠,个人大病求助中的捐赠者不能就其捐赠的款项享受税前抵扣,但通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进行慈善捐赠的捐赠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最后是法律监管,个人大病求助主要依靠发起人和捐赠人之间的契约来制约,而慈善募捐则是从募捐方案的发布到慈善项目的完成,整个过程要受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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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求助或担刑责

网络求助发起人在发起大病求助前,都需要在求助平台注册,并须根据平台要求说明受助人疾病情况,治疗花费,家庭房产、车辆、债务、收入等经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也许有人认为,反正都是在网上,无论是小小的谎言,还是隐瞒家庭财产、挪用善款,甚至是诈捐,捐赠人都无从得知,众筹平台也不会查证追究,自己更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不诚信行为必将给责任人带来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发起人应如实提供求助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共同制定的《公共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发起人)负责。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起人的具体义务及法律责任。在社会实践中,以水滴筹平台为例,发起人与网络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承诺书》,同样要求发起人必须保证求助项目真实,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求助人的疾病情况、治疗花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基本医疗保障情况、商业保险情况以及获得政府医疗救助等情况。

因此,发起人在求助时准确、真实提供求助人疾病信息、家庭财产信息等是发起人的义务。发起人与捐赠人之间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如果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起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上文中提到的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莫先生在孩子患重病后,在水滴筹发起了个人大病筹款项目,共筹集到153136元。筹款结束后,他立即申请提现,资金用途表述为用于孩子治疗。随后,水滴筹公司将筹款汇予莫先生。孩子去世后,该公司接到举报称,莫先生并未将筹款全部用于患者治疗。为此,水滴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善款。在庭审期间,莫先生承认并未使用筹集款支付医疗费,而是用于偿还孩子治疗所欠债务。此外,他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也未提供妻子名下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违反了与广大赠与人之间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约定,所以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返还筹款款项。在此次诉讼中,法院一方面明确认定了发起人应对求助信息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对善款的使用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法院判决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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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必须专款专用

从案件判决来看,莫先生将筹集款用于偿还孩子治病所欠债务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那么,发起人应当如何使用善款呢?笔者提示,以下三种使用途径皆不可取:

一、善款不等于家庭生活费。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个人大病求助的善款使用问题。实践中,发布求助信息前,发起人均与网络慈善众筹平台签订了《求助信息发布条款》《用户协议》等文件,笔者检索了水滴筹、轻松筹等个人大病求助平台的文件,所有文件显示发起人都承诺筹集款项全部用于求助人治疗,因此,发起人取得善款后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救病”不等于“救穷”。现实生活中,很多患者在网络筹款之前可能已经举债治病,那么将善款用于偿还因治病产生的债务是否可行呢?此种行为最易使人迷惑,因为善款的用途是用于治病,举债也是为了治病。但仔细分析便可发现,通常患者的债务是在发起人网络求助之前,发起人发起求助、提现时均需要填写资金使用用途,即治疗何种疾病、后续治疗费用等,使用用途完全不包含偿还之前的债务。另外,以水滴筹平台为例,《求助信息发布条款》等规则显示,网络大病求助捐赠人赠与的目的在于“救病”而不是“救穷”。因此,即使发起人将善款用于偿还求助前为了治病而产生的债务,也与发起人发起求助时约定的善款款项用途不一致,违背了捐赠人救病的赠与目的,违反了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会被认定为挪用善款的行为。

三、善款严禁用于个人享乐、挥霍、消费等。个别发起人将筹集的善款用于个人享乐等,此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其与赠与人之间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肯定需要承担返还善款等民事责任。

如果发起人在筹款之初就抱着挥霍等非法占有目的,甚至无病筹款,在填写求助材料时虚构自己或者家人的不幸遭遇,使网友陷入错误认识,骗取网友捐赠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那么该发起人的行为将会涉嫌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他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是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技术发展的产物,无数网友的点滴善心和力量借此汇聚成海,为成千上万的重病患者和家庭带去希望和温暖。网络慈善的发展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爱和支持,没有绝对的诚实,就不配得到无私的善良。发起人在网络求助之初便应牢记诚信是获取帮助的最低标准,善款必须得到专用。如果抱着侥幸心理,突破诚实的底线——隐瞒、挪用、诈捐,发起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并原封不动地返还善款。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为慈善立规 国外怎么做?

慈善事业在世界各地的发展并不平衡,在不少发达国家,慈善法规和实践已相当成熟,它们的经验教训可资借鉴。

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起源于1601年的英国,但对于网络募捐活动,英国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网络慈善机构一直在用各种数据告诉公众,把钱捐给它们,可以放心。在英国,可以自由注册慈善机构,但要经过严格审批。网络慈善机构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目前英国有3个监督性的非政府性机构:募捐标准委员会,负责监测并评判公众投诉;募捐协会,编写并出版募捐行为准则,同时对募捐标准委员会作出的评判进行评估和公开;募捐监管协会,主要是对公共场所募捐进行监管。

德国慈善事业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其慈善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慈善机构的组织立法,慈善机构税收优惠的立法以及筹款、群众集会、福利组织等方面的立法。尽管慈善法规较为健全,但每年都能发现上百起慈善诈骗案,为此德国还发起了一场“找回慈善信任”运动。德国捐赠理事会要求旗下的协会及基金会会员,将所得捐款和去向对外公布,捐款者还可跟踪其捐款的最终去向和效果。此外,德国还设有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和天主教联盟两家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善款使用情况。每年,它们向通过其审查的慈善机构颁发“捐助徽章”,徽章的授权使用期限为一年。

在日本,慈善组织一般被称为“公益法人”。2008年日本颁布了新的“公益认定法”,将持续了上百年的主管部门审批改为“公益认定”。通过认定后的慈善组织可以自动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收益部分不缴税,捐款者也可以获得捐款扣除的税收优惠措施。为取得社会信任,日本慈善组织不仅财务公开,甚至负责人的生活也要“全透明”,如每日行程、与哪些人会面聚餐等都要在网络平台上公布。

美国慈善事业发达,但并没有专门、统一的慈善法,有关规定散见于宪法、税法、公司法等。早在1913年,美国税法就规定,向慈善组织捐赠可以免税。在美国,任何慈善组织都是按非营利组织进行注册。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好处是免税,每年的收入不必缴纳各种联邦和州的税赋;在举办活动时还享受优惠等。另外,捐助者还可以在自己的收入中抵税。这一条成为很多商业机构乐于为非营利组织捐款的重要原因。对慈善组织的监督也离不开税务部门:各类基金会每年必须作报告,国税部门会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通过评估给违规慈善机构以惩处。

欧阳华 吴清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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