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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缴费年限这样认定
来源:燕赵晚报 更新时间:2019/1/2 1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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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缴费年限这样认定

连续工龄按相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

□本报记者 赵晓华

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核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全省将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中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连续工龄按相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

“中人”是对部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特有的称呼,国务院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准点为2014年10月1日。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未退休的人员叫“中人”。

通知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

对于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经调动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在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录(聘)用前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应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改革前原试点期间参保单位应保未保、欠费、中断缴费人员,应保未保、欠费、中断缴费期间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确定放弃补费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交自愿放弃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其放弃补缴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年限作出视同缴费年限扣除认定。

认定结果作为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依据

通知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程序按照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复审、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核准进行,认定结果作为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参保单位初审: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等原始档案材料,对视同缴费年限情况进行初审并填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经参保人员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后,由单位盖章后报送主管部门复核。

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有关连续工龄政策规定,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复核,并在《认定表》上提出复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关于连续工龄政策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并结合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提出认定意见。

3年完成在职参保“中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通知要求,河北省将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中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2019年3月底前完成改革后至2018年退休“中人”的认定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2019年退休“中人”的认定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其余“中人”的认定工作。

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则上不再认定,对确需重新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新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参保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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